释昭慧之不当告诉特别报导-(连载一)
释昭慧之不当告诉特别报导-(连载一)
2008 年底,正值全世界经济危机最严重的时候,各国人 民、政府唯恐又再次进入经济大萧条的状况,世界各国有智之 士为图救护,发起节约能源、避免浪费的呼吁,大家共体时艰而 改善之,希望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更大的帮助。在大环境这样 艰辛的处境下,正觉电子报编译组的记者,有机会亲至台湾士 林地方法院(以下称士林地院)刑事法庭的公开审理现场,目睹 两场释昭慧教授对 平实导师不当告诉案件的开庭过程 1;由于 记者全程参与而能亲自听闻、眼见整个法院公开审理的过程。 虽然最后整个不当兴讼事件,由释昭慧教授于即将进入辩论阶 段时,临时以「无条件撤回告诉」收场 2。但是记者发觉社会 上就是有这一些人,为图自己不合理的私欲而动辄兴讼,无谓地增加公务人员的工作量,浪费国家资源以及纳税人的钱财。
记者心中除了对这个时节的台湾人民,处于共业之辛酸面 有所感伤之外,亦想到两千五、六百年前,佛陀看到末法时期 佛教僧众中的情形 3,因而贵为人天至尊的佛陀,亦为末法苦 难众生流下两行悲泪。身为佛弟子的我们,怎能让这些狮子身 中虫戕害佛教呢!又因为此案件光碟乃公开审理庭的内容,故 我们为了护持正法,不得不整理出来呈现真相,以此公开资料 的呈现说明,以正视听;祈能让更多有智之人,能够不着于表 象包装,不再被刻意包装后的外表所覆障,期令正法得以继续 顺利弘扬而久住人间。
且法院公开审理庭之开庭内容乃是可公开的,我们透过这 样的流程内涵详实展现,希望能够唤醒一些理智而不迷信的佛 弟子,切勿盲目护持这些身穿僧衣而本质是坏法者──唯有不 破坏正法的僧宝才是值得护持的。实因许多佛教善信人士,本 欲护持佛法之善心,却追随部分穿着僧衣的恶知识,枉造毁坏 正法之共业。为让大家不再被僧衣表相崇拜所惑,而被那些身 披僧伽黎的佛门外道所欺瞒,故将此末法时期少数法师的乱象 据实报导出来,是为此一系列报导之缘起。
回溯整个不当兴讼事件的源头,乃是释昭慧教授针对正觉 电子报33期、34期〈关于昭慧法师〉(二之一、二之二)文章中,举出其不如实语的证据 4,不能安忍她自己不如实的言语行为 被举发揭穿,故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(以下简称北检)提 起公然侮辱、妨害名誉及违反著作权法之告诉。释昭慧教授并 将与此案无关的佛教正觉同修会前理事长释悟圆老和尚,一并 列为共同被告,企图累积于诉讼过程中讨论和解时之讨价还价 本钱;惟电子报之刊登实与释悟圆老和尚全然无关,北检开庭 时亦曾数度询问其告诉代理人是否应该撤回对释悟圆老和尚 提告,但其告诉代理人秉于释昭慧教授的意旨而不撤告,后来 并且更对老和尚追加诉状坚持提告!
然而释昭慧教授此番投告于北检,其用意为何?亦不免 令人怀疑;因为本案件之被告(平实导师)住址及正觉电子报发 刊地址(佛教正觉同修会)皆非属于北检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(以 下称台北地院)管辖区域,平实导师亦曾委请律师请求依法移转 至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(以下称士检)管辖,但未获北检同意。
北检侦查后认为释悟圆老和尚与本案完全无涉,故予以 不起诉处分;关于 平实导师,北检则认为有关评论释昭慧说 谎行为等情事,乃属可受公评之事,故公然侮辱罪、妨害名誉 罪均不成立而未予受理,实已间接证明释昭慧的告诉为无理滥 告;但对全文刊登释昭慧信件之事,未依事实审查即认为有违 反著作权法之嫌疑,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诉。台北地院受理后, 承审法官于2008年5月20日判决谕知:「本件管辖错误,移送于台湾士林地方法院」。士林地院旋于2008年7月8日寄送传票 通知 平实导师于2008年9月4日到庭。
然于北检侦查期间,释昭慧委任之律师主动谈论和解的 问题,因此 平实导师曾提出和解条件回应之;和解条件主要 还是想要救度释昭慧教授,希望释昭慧教授能够借和解的机 会忏悔谤法、谤贤圣的罪业,并愿意帮助释昭慧教授成就证 法的因缘─真断三缚结及悟入大乘般若─证初果及开悟明心 实证如来藏。此乃基于救度释昭慧教授及其座下比丘尼与信 徒为考量,不从世间法利害得失考量。平实导师在北检侦查 过程中,为回应释昭慧之委任律师所提和解之要求,乃提出 和解条件,内容如下:5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和解条件:
一、请昭慧法师于半年内投入正觉同修会中求证如来藏。
二、正觉同修会愿意帮助昭慧法师建立证悟如来藏所需之知 见、亲证如来藏,现观真如法性、涅槃本际、发起实相般 若智慧,乃至修证道种智。
三、正觉同修会仍如以往,继续制止会员对昭慧法师书籍拟作 之法义辨正文章连载、书籍印行。自和解日起,正觉同修会、正智出版社出版之电子报、书籍、文件中,都不再将 昭慧法师与印顺邪见等同评论。但昭慧法师若未依约定于 半年内投入正法中求悟,或中止如来藏正法之修学及求证 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正觉同修会愿刊登昭慧法师悟后所缮之见道报告,向天下 人公告周知:昭慧法师从彼时起,已经位登大乘菩萨僧数 中,成为大乘贤圣菩萨僧,令天下学人皆尊重之,灭除其 以前诽谤 世尊如来藏胜法之恶名,亦灭除其声闻僧之名。
五、昭慧法师投入正觉同修会正法求悟时,必须配合忏悔谤 法之事,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:1.面对百人以上,2.面 对千人,公开忏悔以前毁谤如来藏胜法、毁谤大乘贤圣 之大罪;3.由本会召集亲教师四人,摒绝一切人,径于 佛前发露忏悔,永不复作谤法、谤贤圣之大恶业(四人 亦符合公开对众忏悔之佛规),并为其保密。以上忏悔之 方式由昭慧法师选择其一,正觉同修会愿配合执行之。 但未来悟后缮写见道报告时,应于报告中公开忏悔,借 此无遮无覆之公开忏悔行为,发起佛门四众对昭慧法师 之大恭敬,以利日后弘扬大法,并昭大信于佛教界(谤 如来藏胜法是谤菩萨藏大恶业,属一阐提人,罪在无间 地狱;谤大乘证悟贤圣,罪在地狱。以昭慧法师根本、 方便、成已三罪都已具足故,若不如法忏悔,未来无量 世果报难可思议,应尽速灭除之)。
六、昭慧法师未来证悟后改弘如来藏胜法时,或弘誓学院改为教授如来藏妙义时之所需,若提出邀请,本会愿配合 指派教师协助其改弘如来藏胜法,共同成就护持正法之 伟大胜妙功德。
七、其他有关弘扬 世尊三乘菩提之互助事项,皆可讨论。6
佛教正觉同修会
萧平实
日期:2007/7/10
以上和解条件由律师寄至释昭慧教授律师处,在北检侦查过程中,总共被其律师三度当面拒绝,因此案件在北检继续侦查下去。及至北检起诉而经台北地院判决应移转管辖,嗣后即移转士林地院进行审理程序。平实导师于2008年9月4日第一次开庭7中即说明:「刊登信函之内容只是要澄清事实,以免告诉人(释昭慧教授)继续为不实之陈述,而造妄语之恶业,亦免信众遭其误导而同造恶业。我(平实导师)认为刊登属合理使用,并无侵害著作权之意图。」等语。且平实导师之辩护律师亦提出释昭慧教授所指述之书信内容,仅为一般书信往来、礼貌性、社交性问候或应答之词句,非属著作权法所保护之语文著作;又正觉电子报所载引用释昭慧教授书信之目的,并非引之为自己之见解,只作为证明事实之用,故不违背著作权法,此由引述时均载明信件之抬头(收件人)、落款(寄件人)可稽;再以刊登、报导系争书信之正觉电子报,系免费赠阅,显非为商业目的,而系为澄清事实及佛法讨论等意旨。
辩护律师并当庭请求法庭调查证据,传唤告诉人卢琼昭女士(释昭慧教授)到庭作证,请她说明其信件之创作内涵是否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之著作?并提出释昭慧教授之提告,是否已逾告诉期间之疑义?以及向法庭审判长说明正觉电子报于全文刊登释昭慧教授之书信前,曾透过中间人(赖伊容、陈奕澄)向告诉人卢琼昭(释昭慧教授)转达被告(平实导师)希望告诉人卢琼昭前来私下道歉,并再度宽限期日;但都被拒绝,故全文刊登证明释昭慧言语不实,借全文刊登而避免释昭慧狡辩本报所刊登她的书信为断章取义,借以澄清事实之联系情形及经过。
又北检起诉书中指称被告平实导师有犯罪之自白,引为起诉之证据,亦与事实不符;因为平实导师既未违犯著作权法,亦不曾作过犯罪之自白,北检起诉书中亦未检附被告之自白书,故辩护律师亦针对北检此部分不实起诉之根据提出异议,请求士林地院详予调查审理,以厘清事实真相。
2008年10月2日第二次开庭,因正值本会两个梯次禅三期间8,因此平实导师向士林地院请假,且释昭慧教授(卢琼昭)亦未出庭。根据当日笔录所载,审判长有问释昭慧教授的告诉代理人(律师):「与被告(平实导师)方面进行和解的情形?」而释昭慧教授的告诉代理人答以:「详如之前提出补充理由状所载,但在提出告诉理由状之后,辩护人陈律师又来电表示和解方案略有修正,请告诉代理人转达告诉人关于修正后的条件,但告诉人无法接受,因为和解条件中有部分系要求告诉人必须向被告表示歉意,告诉人无法接受9。告诉人所要求的只是中性的道歉及移除被告刊登于网路之文件。」辩护人陈镇宏律师起称:「被告对于告诉人以诉讼方式解决本件的争端,且对于被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,感到不满意。整个和解过程,辩护人一直希望双方会面谈和解,双方其实从侦查到现在都没有碰到面,如有必要,请钧院传讯双方到庭。」而对于卢琼昭(释昭慧教授)所提著作权法的原创性有质疑,并且本案检察官误以为告诉人释昭慧曾于侦讯中当庭提出口头指控,故北检的起诉书中指称证据资料列有告诉人之指述,但是辩护律师及法官都发现侦查卷中告诉人并没有任何指述内容,北检竟然也可受理及起诉,故辩护人张泰昌律师请求:「对于证据能力、告诉期间、原创性都有意见,希望传讯告诉人到庭,也有助于双方和解之进行。」因此审判长裁示「谕知本件改定97(2008)年11月6日下午2时10分进行审理,请辩护人通知被告到庭、请告诉代理人通知告诉人到庭。」
2008年11月6日士林地院第三次开庭,此次开庭,告诉人卢琼昭女士(释昭慧教授)有到庭,并且自述了很多不实内容,因此我们将以当天开庭的录音光碟誊录文字而作报导,即能详尽了知当天释昭慧教授的心行与口行;如此完整呈现她的言行与心行不一之处,由佛教界全体信众了解她的行为作风与所说内涵之真伪。对于她的证词不实之处,我们将于适当位置以注脚方式如实分析呈现,或以10号字体用括号说明。
以下是北检对平实导师的起诉书,以及台北地院判决移转管辖的判决书:
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
96年度侦字第2XXX3号
被告萧○○男○○岁(民国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)
住台北市○○区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号
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: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号
选任辩护人陈秀卿律师、陈镇宏律师
上列被告因违反著作权法案件,业经侦查终结,认为应提起公诉,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:
犯罪事实
一、萧○○(法号萧平实)系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导师,负责编辑正觉电子报。未经卢琼昭(法号释昭慧)同意,授意该报不详身分撰稿人于民国95年7月10日、8月10日出版之该会33期、34期正觉电子报「关于昭慧法师二之一、二之二」文中重制卢琼昭(法号释昭慧)86年11月3日、12月17日、12月26日寄给萧○○之书信全文及89年7月13日寄给詹达霖之书信全文,撰文中指摘卢琼昭系颠倒事实而误导别人、一再的对别人打诳语等语,供人阅览,并以纸本少量印制给信众。足生损害于卢琼昭。
二、案经卢琼昭告诉侦办。
证据并所犯法条
一、证据清单
1.被告萧○○自白10
待证全部犯罪事实。
2.卢琼昭之指诉11
未同意被告在电子报全文刊登其著作之事实
3.正觉电子报33期、34期纸本
待证被告全文刊登卢琼昭有著作权之书信之事实
二、核被告所为,犯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罪嫌。告诉意旨认被告尚涉刑法第309条、310条罪嫌。惟事属可受公评事项发表之个人看法,应不构成妨害名誉罪名。但依告诉意旨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,依刑法第55条规定为裁判上一罪,不另为不起诉处分,并予叙明。
三、依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提起公诉。
此致
台湾台北地方法院
中 华 民 国 97年 4月 13日
检察官 苏维达
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
中 华 民 国 97年 4月 25日
书记官 林○○ 12
附录本案所犯法条全文
著作权法第91条
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,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。
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 权者,处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 以上2百万元以下罚金。
以重制于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,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上5百万元以下罚金。 著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,不构成著作权侵害。
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
97年度易字第1XX4号
公诉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
被 告 萧○○ 男 ○○岁(民国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)
身分证统一编号: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号
住台北市○○区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号
上列被告因违反著作权法案件,经检察官提起公诉(96年度侦字第2XXX3号),本院判决如下:
主文
本件管辖错误,移送于台湾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由
一、公诉意旨略以:被告萧○○(法号萧平实)系台北市佛 教正觉同修会导师,负责编辑正觉电子报。未经告诉人 卢琼昭(法号释昭慧)同意,授意该报不详身分撰稿人 于民国95年7月10日、8月10日出版之该会33期、34期正 觉电子报「关于昭慧法师二之一、二之二」文中重制告 诉人(法号释昭慧)86年11月3日、12月17日、12月26 日寄给被告之书信全文及89年7月13日寄给詹达霖之书 信全文,撰文中指摘告诉人系颠倒事实而误导别人、一 再的对别人打诳语等语,供人阅览,并以纸本少量印制 给信众。足生损害于告诉人,因认被告涉有违反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罪嫌。
二、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 辖;又无管辖权之案件,应谕知管辖错误之判决,并同 时谕知移送于管辖法院;且管辖错误之判决,得不经言 词辩论为之,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1项、第304条、第307 条分别定有明文。又按被告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,系以 起诉时为标准,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号着有判例 可资参照。
三、经查,被告萧○○之户籍系设于台北市○○区○○路○ ○○○○○号,有个人基本资料查询结果1纸可参,非属 本院辖区。又检察官起诉书指被告系台北市佛教正觉同 修会导师而在其所负责编辑之正觉电子报重制告诉人所 书写之信件内容,而依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向台北市 政府社会局所登记之地址为台北市大同区承德路3段277 号9楼,亦有台北市政府社会局网站查询人民团体登记资 料在卷可稽,是本件犯罪地亦非本院辖区。综上所述, 本件犯罪地及被告之住所于起诉时均非在本地之管辖区 域内,本院自无管辖权。揆诸上开说明,公诉人误向本 院提起公诉,自有未合,爰不经言词辩论,径为谕知管 辖错误之判决,并移送于有管辖权之台湾士林地方法院。
四、据上论断,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4条、第307条,判决如主文。
中华民国97年5月15日
刑事第四庭 法官 黎惠萍
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。
如不服本判决,应于判决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(应抄附缮本)。
书记官 张龄之
中华民国97年5月20日
后续发展,请详下一期开始的连载内容。
特别声明:于万分之一的可能情况下,若释昭慧已前来私下道 歉者,本刊即随之中止此项连载报导,读者无权要求继续连载。
1总共有四场公开审理庭,因为最后两场,告诉人卢琼昭(昭慧教授)有出庭作证,故此纪实报导主要以这两场的内容为主,之前的内容将以节录重点的方式来呈现,后两场乃是法庭录音光碟全程整理文字报导。
2详细内容于后文中述明。
3《莲华面经》卷上:【佛言:「如是,如是。阿难!未来之世当有如是诸恶比丘(案:含比丘尼)出现于世,虽披法服剃除须发破我佛法。」】(CBETA,T12,no.386,p.1073,a13-15)
4详细内容请参阅正觉电子报33期、34期中〈关于昭慧法师〉(二之一、二之二)。网址:http://www.a202.idv.tw/a202-big5/Book5001-Dw/Book5001.htm
5后于士林地院审理过程中,为回应释昭慧只求获得面子而不求证法利益的要求,重新提出不同的和解条件中,已不再要求释昭慧前来正觉同修会学法证法。
6此一条件之内容,由委任律师于北检侦查庭中当庭说明:愿每年援助释昭慧教授之佛学院新台币五百万元,共同弘扬如来藏妙义。此一合作事项并已预先在正觉同修会亲教师会议中议决通过。
7士林地院本案共开庭四次,此为第一次开庭,属于准备程序。
8每年四月、十月禅三,各办二个梯次。
9平实导师早于2007/7/10已有提出和解条件,还是想要帮助释昭慧教授能够发露忏悔过去谤法、谤贤圣之恶业,并愿意帮助她建立证悟如来藏所需之知见、亲证如来藏,然释昭慧教授却不接受。故依释昭慧要求,改提新的和解条件,不要求释昭慧忏悔谤法重罪、改学大乘法、求证如来藏等,只要求针对释昭慧言语不实及不当提告之事,向平实导师道歉。
10编按:实际上平实导师没有自白,详情请看后续士林地方法院开庭内容。
11编按:实际上并没有卢琼昭之指诉证据。
12 书记官的签名潦草,看不清楚名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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